很多人對于辭職和自離的區別不是太清楚,甚至不放在心上,其實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1、辭職和自動離職從現象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干了。
2、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
3、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如果單位以曠工違紀把你開除或辭退,你的工作記錄很不光彩,扣你的曠工工資和違約你也沒辦法,很吃虧。
4、法律規定自動離職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負責賠償(包括培訓費、安置費等)。如果另外一個用人單位聘用了你而你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有勞動合同或者保險等能證明你和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那么這個第三方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懲罰,哪個單位敢用你呢?
5、如果你的檔案、保險在單位名下,麻煩,要把它們都轉出來,如果單位不放人,你的路要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