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者因病請假的病假工資問題,很多人可能不是太了解,今天蚌埠普工網就給大家普及一下這方面的常識,一起來看看吧。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2、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關于病假工資是否屬于勞動報酬?在實務中有以下兩種理解:
一種理解認為,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后所得的對價,支付勞動報酬的前提是勞動者付出勞動。而病假工資是勞動者在疾病或受傷期間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基于其勞動合同關系及法律法規規定向其支付的生活保障性待遇,不應屬于勞動報酬。
另一種理解認為,醫療期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間的工資支付雖然不是基于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但是它屬于法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也應屬于勞動報酬。
如何認定病假工資是否足額發放?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不應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